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领导思想、准则和合用领域
第一条 为了守护党章和其他党内律例,端庄党的纪律,圣洁党的组织,保险党员民主权势,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守护党的联结统一,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和国度司法律规的贯彻执行,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对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幼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领导,对峙和加强党的全面辅导,坚定守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主题、全党的主题职位,坚定守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辅导,落实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术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底子的党内律例,是管党治党的总端正。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整个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设置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主题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守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圭表遵守国度司法律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罚工作该当对峙以下准则:
(一)对峙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整个党员的教育、治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正视抓早抓幼、防微杜渐。
(二)党纪刻下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端庄、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疑神疑鬼。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该当以事实为凭据,以党章、其他党内律例和国度司法律规为原则,正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分歧情况,适当予以处置。
(四)民主集中造。执行党纪处罚,该当依照划定法式经党组织集体味商决定,不允许任何幼我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核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置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置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该当尝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使用监督执纪“四种状态”,经7⒄蛊菲篮妥晕移菲馈⒃继负,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罚、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置的大无数;党纪重处罚、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合用于违犯党纪该当受到党纪责任查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罚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律例,违反国度司法律规,违反党和国度政策,违反社会主义路德,风险党、国度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遵循划定该当赐与纪律处置或者处罚的,都必须受到查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钟注人民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错的凋落案件,违反中央八项划放心灵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罚种类:
(一)忠告;
(二)严重忠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观察;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该当责令其作出查抄或者进行传递品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自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凭据情节严重的水平,能够予以:
(一)改组;
(二)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忠告处罚一年内、受到严重忠告处罚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表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表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罚,是指撤销受处罚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录用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罚决按时,该当明确是撤销其所有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若是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若是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起头顺次撤销。对于在党表组织担任职务的,该当建议党表组织遵循划定作出相应处置。
对于该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罚,但是自己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该当赐与其严重忠告处罚。同时,在党表组织担任职务的,该当建议党表组织撤销其党表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罚,或者遵循前款划定受到严重忠告处罚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表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观察处罚,分为留党观察一年、留党观察二年。对于受到留党观察处罚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切合复原党员权势前提的,该当耽搁一年留党观察期限。留党观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观察处吩熠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观察期间,确有悔改阐发的,期满后复原其党员权势;对峙不改或者又发显熹他该当受到党纪处罚的违游记为的,该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观察处罚,其党内职务天然撤销。对于担任党表职务的,该当建议党表组织撤销其党表职务。受到留党观察处罚的党员,复原党员权势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表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表职务。还有划定禁绝重新入党的,遵循划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观察以上(含留党观察)处罚的,党组织该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置的党组织辅导机组成员,除该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罚的表,均天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遣散处置的党组织中的党员,该当逐个审查。其中,切合党员前提的,该当重新登记,并参与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涯;不切合党员前提的,该当对其进行教育、期限更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游记为的,遵循划定予以查究。
第三章 纪律处罚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自动交代自己该当受到党纪处罚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可能共同核实审查工作,如实注明自己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该当受到党纪处罚或者司法查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自动挽回损失、解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风险了局发生的;
(五)自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阐发的。
第十八条 凭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ú浚┘都臀ú缓笔〖妒屑臀┚龆ú⒊时ㄖ醒爰臀俗,对违纪党员也能够在本条例划定的处罚幅度以表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该当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但是拥有本条例第十七条划定的情景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还有划定的,能够赐与品评教育、责令查抄、诫勉或者组织处置,免予党纪处罚。对违纪党员免予处罚,该当作出版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胁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罚后又因有意违纪该当受到党纪处罚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罚后,又被发显熹受处罚前的违游记为该当受到党纪处罚的;
(五)本条例还有划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游记为该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内,赐与较轻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游记为该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内,赐与较重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罚,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游记为该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以表,减轻一档赐与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游记为该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以表,加重一档赐与处罚。
本条例划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罚一个档次的违游记为,不合用第一款减轻处罚的划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划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该当受到党纪处罚的违游记为,该当归并处置,按其数种违游记为中该当受到的最高处罚加重一档赐与处罚;其中一种违游记为该当受到开除党籍处罚的,该当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游记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标,遵循处罚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置。
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全数蕴含在另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中,出格划定与通常划定不一致的,合用出格划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有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罚,本条例还有划定的之表;对其他成员,依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别离赐与处罚。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依照幼我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别离赐与处罚。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罚。
支使他人违纪的,该当依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查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辅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执行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拥有共同有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置;对错误违纪的成员,依照各自由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别离赐与处罚。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权柄、玩忽职守、权势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度资财等违反司法涉嫌犯罪状为的,该当赐与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律例定的行为,虽不组成犯罪但须查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侵害党、国度和人民利益的,该当视具体情节赐与忠告直至开除党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准则上先作出党纪处罚决定,并依照划定赐与政务处罚后,再移送有关国度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扣留的,党组织该当依照治理权限遏制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势。凭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了局,能够复原其党员权势的,该当实时予以复原。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告状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该当赐与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遵循前款划定处置。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一)因有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律例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褫夺政治权势的;
(三)因错误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错误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造、拘役的,通常该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能够不开除党籍的,该当对照处罚党员核准权限的划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核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查究的,党组织该当凭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遵循本条例划定赐与党纪处罚,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赐与相应政务处罚。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罚、行政处罚,该当查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能够凭据生效的政务处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遵循划定赐与党纪处罚或者组织处置。
党员违反国度司法律规,违反企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造度受到其他纪律处罚,该当查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遵循划定赐与党纪处罚或者组织处置。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罚或者组织处置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扭转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罚或者组织处置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该当凭据扭转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置。
第五章 其他划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能够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该当对其品评教育或者耽搁预备期;情节较重的,该当取缔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着落不明的党员,该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置:
(一)对有严重违游记为,该当赐与开除党籍处罚的,党组织该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划定的情况表,着落不明功夫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该当依照党章划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罚决定前殒命,或者在殒命之后发显熹曾有严重违游记为,对于该当赐与开除党籍处罚的,开除其党籍;对于该当赐与留党观察以下(含留党观察)处罚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置。
第三十七条 违游记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分辨: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领域内,不推广或者不正确推广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辅导干部。
(二)重要辅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领域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推广或者不正确推广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辅导责任的党员辅导干部。
(三)重要辅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领域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加决定的工作不推广或者不正确推广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辅导责任的党员辅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辅导责任者,蕴含重要辅导责任者和重要辅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自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把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推算经济损失重要推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游记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富损失的现实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游记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该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游记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嘉奖、资格等其他利益,该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元依照划定予以纠正。
对于遵循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划定处置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执行违游记为获得的利益,遵循本条划定处置。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罚决定作出后,该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罚党员地点党的基层组织中的整个党员及其自己颁发,是辅导班子成员的还该当向地点党组织辅导班子颁发,并依照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罚决定资料归入受处罚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罚的,还该当在一个月内解决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调换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表职务的,该当建议党表组织实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表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核准作出处罚决定的组织核准,能够适当耽搁解决期限。解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罚党员地点单元,该当在六个月内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核准处罚决定的机关汇报。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罚不服的,能够遵循党章及有关划定提出申述。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合用于有党纪处罚划定的其他党内律例,但是中共中央颁布或者核准颁布的其他党内律例有出格划定的之表。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准则问题上分歧党中央维持一致且有现实舆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汇报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颁发对峙资产阶级自由化态度、否决四项根基准则,否决党的鼎新盛开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申明等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颁布、播出、登载、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申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前提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辅导责任者,赐与严重忠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汇报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一)公开颁发违背四项根基准则,违背、曲解党的鼎新盛开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申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粉碎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度形象,或者诽谤、污蔑党和国度辅导人、英雄圭表,或者曲解党的汗青、中华人民共和国汗青、人民军队汗青的。
颁布、播出、登载、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前提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辅导责任者,赐与严重忠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
第四十七条 造作、贩卖、传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私下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奥秘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割裂党的活动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参与奥秘集团或者参与其他割裂党的活动的,赐与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助结派、培植幼我权势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互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本钱的,赐与严重忠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罚;导致本地域、本部门、本单元政治生态恶化的,赐与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
第五十条 党员辅导干部在自己主政的处所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定,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厚道,内外不一,两面三刀,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第五十二条 造作、散布、传布政治谣言,粉碎党的联结统一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政治品格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造作其他谣言,造成侵害或者不良影响的,遵循前款划定处置。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该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表颁发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辅导责任者,赐与严重忠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
第五十四条 不依照有关划定向组织请示、汇报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
第五十五条 滋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匹敌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告发检举、提供证据资料的;
(三)偏护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伪情况,覆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匹敌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与否决党的根基理论、根基路线、根基方略或者重风雅针政策的团圆、游杏注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汇报会、座谈会等方式,否决党的根基理论、根基路线、根基方略或者重风雅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动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对其他参与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阐发的,能够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未经组织核准参与其他团圆、游杏注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与旨在否决党的辅导、否决社会主义造度或者敌对当局等组织的,对策动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对其他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与会路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动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对其他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对不明真相的参与人员,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阐发的,能够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六十条 从事、参加挑拨粉碎民族关系造作事端或者参与民族割裂活动的,对策动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对其他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阐发的,能够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度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否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粉碎民族联结的,对策动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对其他参与人员,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阐发的,能够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度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该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援手教育仍没有转变的,该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加利用宗教搞鼓励活动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对不明真相的参与人员,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阐发的,能够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权势匹敌党和当局,故障党和国度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执行,或者粉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动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对其他参与人员,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阐发的,能够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表、表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出亡,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表、表国驻华使(领)馆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
在国(境)表公开颁发否决党和当局的文章、演说、宣言、申明等的,遵循前款划定处置。
有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前提的,赐与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