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定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域各部门结合现实当真贯彻落实。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定见》全文如下。
党的十九大党章建改案划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划定,端庄党内政治生涯,严格党的组织造度,美满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如下定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通常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通常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本定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准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起头执行上述划定。
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造度,任期届满定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核准,耽搁或提前期限通常不超过1年。
三、各地域各部门各单元党委(党组)要高度器重,加强组织辅导,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安稳衔接。凭据党组织从属关系和干部治理权限,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当真做好基层党组织辅导班子调整建设等有关换届筹备工作,实时提醒督促定期换届。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列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由中央军委划定。
五、本定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划定,凡与本定见不一致的,依照本定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