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际信任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布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整个成员保障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正确、齐全,没有虚伪纪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三初字第130号一审〖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陕西咸阳抗衰老钻研所委托国债买卖本金及损失2,753.34万元。
此案涉及的业务,我公司已于2002年转给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们以为不应承担有关责任。我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案情后续进展情况将实时予以披露。
该案具体案情详见2006年元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布告前我公司(蕴含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布告。
陕西省国际信任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